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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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266Q3210111030000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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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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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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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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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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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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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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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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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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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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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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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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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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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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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除外);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登记除外),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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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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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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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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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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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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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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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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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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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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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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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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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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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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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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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index.html?menuId=948c58e380874349b1d78692edd5c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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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朝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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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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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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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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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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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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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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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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