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且执业满5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出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复核同意后,市(县)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出该机构的延续申请。
(二)不按时申请延续登记或经审查不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按本章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注销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的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执业场所;
(2)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