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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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U98447432101202430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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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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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章】《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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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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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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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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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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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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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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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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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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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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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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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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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辽宁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
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材料,自有资金情况,场地、保藏、检验等仪器设备设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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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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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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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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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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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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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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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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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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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9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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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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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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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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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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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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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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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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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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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蚕业)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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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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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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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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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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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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