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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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23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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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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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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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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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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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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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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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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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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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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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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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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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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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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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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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文件精神的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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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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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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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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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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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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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楼C02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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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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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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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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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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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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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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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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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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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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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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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办理权限在省级机关。县级机关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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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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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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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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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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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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