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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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688P3000109145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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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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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经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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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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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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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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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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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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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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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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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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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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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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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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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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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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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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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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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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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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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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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他拉皋镇凌东村第四医院北(101国道北)车管所 车管大厅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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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每周六:8:30-11:30保留三个窗口可延时办理业务
二、周一至周五:11:30-13:00三个窗口延时办理业务。
三、清明、端午、中秋等3天节日合理安排一天8:30-11:30三个窗口延时办理业务,请随时关注朝阳交警公众号。
四、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合理安排两天8:30-11:30三个窗口延时办理业务,请随时关注朝阳交警公众号。
五、其他非工作时间紧急业务咨询,联系电话:15942100193(崔灿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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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8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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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26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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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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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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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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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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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ln.122.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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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81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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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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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公安机关(朝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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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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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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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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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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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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