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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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03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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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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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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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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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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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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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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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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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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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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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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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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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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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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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办理林木良种提供)。
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生产选育相结合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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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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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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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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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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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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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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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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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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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2344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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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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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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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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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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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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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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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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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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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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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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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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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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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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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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