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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030001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办理林木良种提供)。 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生产选育相结合企业提供)。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三楼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23448916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农林牧渔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九条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办理林木良种提供)。 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生产选育相结合企业提供)。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 行政许可申请书(空表).docx 行政许可申请书(样例).docx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空表).doc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式样).doc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3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无依据
1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4
原许可证书、原许可决定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
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和原许可证书正副本、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种苗许可》电子证照和批复文件下载指南.pdf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林场种苗处
初审 林场种苗处
审核 林场种苗处
批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办结 林场种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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