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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事项编码 11211382318955026E421102302000001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适用范围 全县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辖区内劳动者认为企业侵害其健康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原因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或死亡;企业发生职业病病例或发生急性、亚急性中毒以及涉及职业性危害群体事件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医疗卫生
法人:医疗卫生
定期检验及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0421-692150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县级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辖区内劳动者认为企业侵害其健康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原因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或死亡;企业发生职业病病例或发生急性、亚急性中毒以及涉及职业性危害群体事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
上报材料不统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交材料。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特殊环节 无法律依据及描述 无实施机构 无承诺办理时限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窗口自取或邮寄 5e1dfc16c12688db831472ab2b6deae.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科
审批 审批科
办结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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