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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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2109150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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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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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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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市本级且下级调处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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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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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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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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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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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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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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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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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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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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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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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要件真实有效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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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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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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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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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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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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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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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1段90号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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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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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86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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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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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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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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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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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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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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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查询、现场咨询、或拨打0421-28682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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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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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调处不成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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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8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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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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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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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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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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