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1 |
拟变更后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批准。
|
无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区县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无
|
无
|
是
|
关于XXX事项的审查意见.doc
|
关于XXX事项的审查意见.doc
|
非申请人提供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批准。
|
无
|
无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含承诺书).doc
|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含承诺书)(示范).pdf
|
无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批准。
|
无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批准。
|
无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