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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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346C3211116007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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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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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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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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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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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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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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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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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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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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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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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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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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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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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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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1)不属于备案范畴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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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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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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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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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1.202.247.210/SDHJYJ/action/page/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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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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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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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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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3901080,0421-2651568 咨询地点: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大厅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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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13861 投诉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号燕都商务大厦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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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环保绿化法人:环保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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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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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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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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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 http://sthjj.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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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3901080; 网站查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 http://sthjj.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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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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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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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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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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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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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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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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