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且执业满5年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审核后,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应提前30日向省司法厅提出该司法鉴定人延续申请。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