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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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6800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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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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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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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该事项所涉及所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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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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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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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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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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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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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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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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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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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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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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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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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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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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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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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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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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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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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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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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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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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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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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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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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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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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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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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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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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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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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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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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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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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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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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