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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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81768339765E42101250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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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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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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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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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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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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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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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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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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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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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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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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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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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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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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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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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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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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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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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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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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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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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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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5815602、581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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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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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法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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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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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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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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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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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5815208或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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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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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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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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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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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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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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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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