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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事项编码 11211381768339765E4210125001001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5815602、5815208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法人注销
定期检验及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0421-5815208或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县级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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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花爆竹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1 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书.doc 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书样本.doc
2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 1 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docx 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自取或邮寄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票市嘻哈烟花爆竹商店 2024-12-31 13:50:09.922 2024-12-31 13:50:09.922 2024-12-31 13:59:53.039 办结
*票市王超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2024-12-26 09:13:08.579 2024-12-26 09:13:08.579 2024-12-26 09:59:17.434 办结
*票市方志颖鞭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2024-12-13 14:58:29.049 2024-12-13 14:58:29.049 2024-12-13 15:05:30.214 办结
*票市让利烟花爆竹经销处 2024-12-13 14:01:21.577 2024-12-13 14:01:21.577 2024-12-13 14:11:44.589 办结
*票市金辉鞭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2024-12-12 11:12:05.352 2024-12-12 11:12:05.352 2024-12-12 15:52:27.617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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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营商环境建设股
审核 营商环境建设股
办结 营商环境建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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