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包括:1、健身气功•易筋经(普及功法);2、健身气功•五禽戏(普及功法);3、健身气功•六字诀(普及功法);4、健身气功•八段锦(普及功法);5、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普及功法);6、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普及功法);7、健身气功•十二段锦(普及功法);8、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普及功法);9、健身气功•大舞(普及功法)10、健身气功•易筋经(竞赛功法);11、健身气功•五禽戏(竞赛功法);12、健身气功•六字诀(竞赛功法);13、健身气功•八段锦(竞赛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