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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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3003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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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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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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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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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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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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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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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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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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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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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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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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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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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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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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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已与“申请条件”合并,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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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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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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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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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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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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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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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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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5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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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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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文化体育法人: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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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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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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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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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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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85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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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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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此事项权限在县区级,无其他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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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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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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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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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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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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