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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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266Q3210111027000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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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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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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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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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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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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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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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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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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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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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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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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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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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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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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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具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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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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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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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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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preLog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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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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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 朝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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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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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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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1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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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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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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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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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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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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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电话、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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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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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市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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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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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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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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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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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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