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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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81001208364C421200908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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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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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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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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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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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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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北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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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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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北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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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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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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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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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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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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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需提供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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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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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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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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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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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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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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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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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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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585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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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585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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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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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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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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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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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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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585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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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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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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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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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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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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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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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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