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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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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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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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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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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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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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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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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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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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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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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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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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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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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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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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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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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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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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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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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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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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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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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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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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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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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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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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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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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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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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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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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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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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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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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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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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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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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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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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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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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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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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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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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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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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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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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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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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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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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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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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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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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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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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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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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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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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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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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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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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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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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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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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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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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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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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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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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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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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