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不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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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2MB163953584000123018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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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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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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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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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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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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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双塔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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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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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双塔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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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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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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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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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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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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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需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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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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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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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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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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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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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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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二段-6号双塔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双塔区行政审批局) 一楼综合受理1-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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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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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702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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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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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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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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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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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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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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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026026、702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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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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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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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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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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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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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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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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