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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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552596965B4002014007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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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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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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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参保企业工伤职工新发生工伤及旧伤复发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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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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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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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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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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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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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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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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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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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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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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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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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适用范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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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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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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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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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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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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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向阳街53号 建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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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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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8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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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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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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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数据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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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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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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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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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78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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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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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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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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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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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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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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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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