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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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72858321203600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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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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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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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死亡支取、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外人员定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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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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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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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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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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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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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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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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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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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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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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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持相关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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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适用范围以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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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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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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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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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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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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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五楼 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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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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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市直经办机构0421-263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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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市本级:0421-263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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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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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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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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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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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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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经办机构0421-263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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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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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各县区按属地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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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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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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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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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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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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