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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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72858321203600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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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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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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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死亡支取、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外人员定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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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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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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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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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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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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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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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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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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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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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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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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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适用范围以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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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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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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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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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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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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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五楼 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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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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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市直经办机构0421-263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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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市本级:0421-263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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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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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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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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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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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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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经办机构0421-263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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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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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各县区按属地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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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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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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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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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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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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