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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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4558199880M4002014007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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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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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规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
(四)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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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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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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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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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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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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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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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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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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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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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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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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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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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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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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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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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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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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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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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喀左县政务服务中心(B座) 三楼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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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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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48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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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483264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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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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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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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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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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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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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48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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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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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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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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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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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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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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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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