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有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