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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事项编码 11211322001205462P4000823013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审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建平县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建平县红山街道向阳街53号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11号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7.30-11.3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421-7578606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医疗卫生
法人:医疗卫生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0421-757860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2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1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结果样本.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卫生健康局或朝阳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收件 医政股
受理 医政股
审核 医政股
批准 医政股
办结 医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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