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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210112031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4号修正)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司法厅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3、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5、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3988716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司法公证
法人:设立变更, 司法公证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3、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5、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2
税务、银行注销账户凭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清税证明.jpg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会计师清算报告.jpg
5
公开发行报刊公告的清算声明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注销公告.jpg
6
律师事务所印章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7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登记申请表(含承诺书).docx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登记申请表(含承诺书)(示范).pdf
8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供设立人意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 443d30ed1e93302e40ffe8fec449d7b.jpg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律师事务所许可证(1).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处
审核 审批处
审批 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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