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100002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适用范围 |
无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4-62181492、024-8398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水务气象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9年7月11日修订)
第八条: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以上取水中,《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审批权限除外。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