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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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4319028072L4000123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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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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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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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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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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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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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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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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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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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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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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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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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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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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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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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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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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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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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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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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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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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县政务服务中心(B座) 六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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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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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48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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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0421-482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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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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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以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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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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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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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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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48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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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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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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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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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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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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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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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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