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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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T99377630020143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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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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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第(八)项“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第二项“从2007年起,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第三项(四)项“我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第一项“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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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用人单位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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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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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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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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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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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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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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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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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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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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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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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辽劳社发[2007]48号)第四条第(二)劳动用工备案主要使用三种形式: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 2.已招用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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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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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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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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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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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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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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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劳动大厦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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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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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3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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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3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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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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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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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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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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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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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窗口查询或电话查询:0421-263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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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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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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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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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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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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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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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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