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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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020N3211039006008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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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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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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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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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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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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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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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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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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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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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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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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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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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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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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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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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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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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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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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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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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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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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提供中午延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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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78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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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7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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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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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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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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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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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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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421-2789858)、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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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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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级委托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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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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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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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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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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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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