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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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4778321010705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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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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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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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电力设施周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准备开始作业前需要办理本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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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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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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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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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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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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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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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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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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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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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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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不包括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
申请主体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申请主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文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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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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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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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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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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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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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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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号 朝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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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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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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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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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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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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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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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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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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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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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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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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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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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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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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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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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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