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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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160007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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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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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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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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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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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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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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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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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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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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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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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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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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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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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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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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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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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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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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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view.do?itemId=ac97e306-5f61-420b-99a8-9892ad4e09c8&typ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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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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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7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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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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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7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21-265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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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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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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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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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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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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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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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7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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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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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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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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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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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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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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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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