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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1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省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62181492、024-8398867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水务气象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9年7月11日修订) 第八条: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以上取水中,《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审批权限除外。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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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1
2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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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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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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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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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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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第10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11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12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1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现场核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03取水许可证.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核验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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