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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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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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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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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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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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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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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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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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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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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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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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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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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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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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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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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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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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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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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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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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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第10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11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12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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