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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
事项编码 11211300318840894M3000123022000A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适用范围 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禁止性要求 法规注明不予许可的情形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6700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医疗卫生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265670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取得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受理。其他的,由省级和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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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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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 1
2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 1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doc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样表(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doc
无备注
3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1
无备注
4
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申请人自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 1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空表.xlsx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xlsx
无备注
5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 1
无备注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放射诊疗许可证 当场送达或邮寄 放射诊疗许可证.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审核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踏勘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批准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办结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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