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事项编码 |
11211381318744763E400013100500015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适用范围 |
无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联办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1-5091875。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设立变更, 法人注销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办理查询 |
0421-5091875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县级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