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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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TE211321K82866320T42110750120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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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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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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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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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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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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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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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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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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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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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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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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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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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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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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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非朝阳县发改委审批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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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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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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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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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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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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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燕州街113号政务服务中心 无差别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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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夏季)
8:30—11:30 13:00—16: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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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19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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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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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档案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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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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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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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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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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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719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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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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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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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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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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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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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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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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