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696J32101120230000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由鉴定机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司法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且执业满5年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审核后,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应提前30日向省司法厅提出该司法鉴定人延续申请。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司法局窗口 市司法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19330 监督投诉渠道 04212622884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司法公证
法人:设立变更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初审、省终审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一)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且执业满5年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审核后,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应提前30日向省司法厅提出该司法鉴定人延续申请。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docx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docx
2
退休人员退休证,年满60周岁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其能正常执业的身体健康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健康体检报告.docx 健康体检报告.docx
3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jpg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jpg
4
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材料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继续教育.jpg 继续教育.jpg
5
申请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资格证复印件.jpg 资格证复印件.jpg
6
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劳动合同.jpg 劳动合同.jpg
7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35.同意兼职和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参考样例).docx 35.同意兼职和未被开除公职证明(示范).docx
8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doc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样例).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公法科
办结 公法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您好!我是“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智能机器人,您想了解什么?请告诉我,希望我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