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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18653000913001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九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财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财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www.ccgp-liaoni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燕都商务大厦 朝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A0327(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办理)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3608115 监督投诉渠道 0421-3608028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消费维权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3608115;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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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 4 投诉书格式.docx 相关信息.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处理决定范本.doc
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宁威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1-11-04 16:45:11.03 2021-11-04 16:45:11.03 2021-11-08 14:43:18.1 办结
*宁荣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1-11-04 16:30:37.961 2021-11-04 16:30:37.961 2021-11-04 16:39:38.577 办结
*宁省方通商贸有限公司 2021-11-04 16:20:37.264 2021-11-04 16:20:37.264 2021-11-04 16:38:46.163 办结
*武县星星科技有限公司 2021-11-04 15:35:09.721 2021-11-04 15:35:09.721 2021-11-04 16:36:17.985 办结
*浩 2020-12-08 15:16:23.376 2020-12-08 15:16:23.376 2021-01-13 16:29:48.758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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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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