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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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431875647334000131018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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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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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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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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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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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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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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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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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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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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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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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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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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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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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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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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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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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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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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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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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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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喀左县青年街77号,喀左县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楼 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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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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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486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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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486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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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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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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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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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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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index.do?ahCode=kzx&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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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486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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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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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省委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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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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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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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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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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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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