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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事项编码 11211322001205542B40001091250000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范围 企业、个人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朝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县公安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个人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pc.zwfw.gat.ln.gov.cn/cases?regionCode=211200&caseDefinitionName=%E6%B0%91%E7%94%A8%E7%88%86%E7%82%B8%E7%89%A9%E5%93%81%E8%B4%AD%E4%B9%B0%E8%AE%B8%E5%8F%AF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楼公安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咨询:0421-2916078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定期抽查。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电话咨询:0421-7829524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全县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个人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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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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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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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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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当场送达,自取或邮寄送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jpg
如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建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审批 建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办结 建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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