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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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2MB1894544M400103004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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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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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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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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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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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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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双塔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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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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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双塔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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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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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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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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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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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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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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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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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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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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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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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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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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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二段-6号双塔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双塔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税务 1-1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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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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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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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81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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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税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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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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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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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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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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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6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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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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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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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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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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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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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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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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