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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延续
事项编码 TE2113000102112010300016200400025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适用范围 持有朝阳地区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禁止性要求 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上午12:00、下午13:00—下午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电话:0421-2614214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21-2614214;收信地址:朝阳市北大街198号朝阳市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科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办理查询 电话:0421-2614214、办证窗口、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权限划分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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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1
2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
3
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阜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1 授权委托书.docx 授权委托书样本.jpg
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阜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1
5
申请表
其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 申请表.docx 申请表格样本.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直接送达 结果样本.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能否延续?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但是,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问:提交延续申请时,存在变更的情形,可否同时办理? 答:在办理延续申请时,发现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合并办理。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市管大队
审批 市管大队
发证 专卖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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