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 | 
                        
                        
                        
                        
                        
                        
                        
                        
                        
                        
                        
                        
                        
                        
                            | 事项编码 | TE2113000102112010300016200400026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 适用范围 | 朝阳市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上午12:00、下午13:00—下午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电话:0421-2614214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21-2614214;收信地址:朝阳市北大街198号   朝阳市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科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21-2614214、办证窗口、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权限划分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