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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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210131009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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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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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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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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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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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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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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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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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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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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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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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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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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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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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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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已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其中五个县在行政审批局,两个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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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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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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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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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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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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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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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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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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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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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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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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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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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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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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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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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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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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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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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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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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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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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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