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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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050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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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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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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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申请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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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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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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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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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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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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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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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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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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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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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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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一款: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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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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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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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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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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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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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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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政务服务中心2楼 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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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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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336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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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336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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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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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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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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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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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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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336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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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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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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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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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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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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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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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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