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70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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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03N2210192009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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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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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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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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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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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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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省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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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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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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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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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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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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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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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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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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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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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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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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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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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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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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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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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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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2344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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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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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环保绿化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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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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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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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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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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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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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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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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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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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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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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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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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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