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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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581C32107050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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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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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112号)
附件1《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附件2《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86〕61号)
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省职改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受省人社厅委托授权,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职教师4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7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附件2的5“下放至高校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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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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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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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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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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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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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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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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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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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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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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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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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推荐上报。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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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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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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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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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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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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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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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2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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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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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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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8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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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教育科研法人: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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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以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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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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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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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评审结果在朝阳市教育局网站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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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8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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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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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评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教师职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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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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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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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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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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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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