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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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318840894M3210123068004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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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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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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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朝阳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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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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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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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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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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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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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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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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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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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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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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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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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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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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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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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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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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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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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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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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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5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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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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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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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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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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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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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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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5670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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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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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二十二条第二款“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第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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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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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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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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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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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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