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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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321130046490004XT30007880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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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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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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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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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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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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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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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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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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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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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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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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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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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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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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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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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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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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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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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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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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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黄河路二段9号 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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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具体时间可咨询当地残联,或关注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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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各级残联服务窗口、电话。市级咨询电话:0421-299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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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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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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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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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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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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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现场一次性办理,当场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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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现场一次性办理,当场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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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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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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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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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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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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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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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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