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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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21101504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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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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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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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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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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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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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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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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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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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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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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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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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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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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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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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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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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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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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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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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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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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一段90号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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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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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5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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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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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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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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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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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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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https://zrzyj.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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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查询、现场咨询、或拨打0421-286931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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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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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双塔区、龙城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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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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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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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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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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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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