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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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94P2000118057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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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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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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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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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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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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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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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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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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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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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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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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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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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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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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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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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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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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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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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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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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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3楼 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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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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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23413320、024-2387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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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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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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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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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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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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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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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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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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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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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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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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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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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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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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