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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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82001206414W4210105041007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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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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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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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1.校外培训机构指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2.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6.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由现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7.培训机构变更场所的,应当确保新的场所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8.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办学内容;9.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在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后,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机构名称;10.培训机构变更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监事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11.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培训,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民非登记证或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撤销的;(三)被撤销批准设立许可或审核意见书的;(四)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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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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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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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凌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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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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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凌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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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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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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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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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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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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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一)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择的培训机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已办理培训机构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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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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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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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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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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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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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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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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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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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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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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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教育科研, 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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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定期检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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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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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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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政务服务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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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通过电话0421-6921520、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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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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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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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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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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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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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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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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